注册号:36250818 - 商评字[2020]第0000089547号 - 申请人:桃江县甘泉山茶叶专业合作社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250818号“甘泉山茶GAN QUAN SH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547号

       

      申请人:桃江县甘泉山茶叶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诚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0818号“甘泉山茶GAN QUAN 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38516号商标、第14170168号商标、第9687057号商标、第9687025号商标、第269630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积极参与地区经济发展建设,一直备受农业局等各农业部门关注,申请商标在当地茶叶发展中已经形成了强烈的品牌影响力。对于类似案例商标局有核准注册裁定的先例,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申请人有关荣誉、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基地及甘泉山茶叶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一,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茶;茶饮料;甘菊茶饮料;以茶为主的饮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茶;茶饮料;甘菊茶饮料;以茶为主的饮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