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485223号“DSQUARED2”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176号
申请人:平方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85223号“DSQUARED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DSQUARED2”商标是申请人名下著名的服装品牌,而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5155号“Dequared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产品的宣传及使用材料。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然有效。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若共存于珠宝首饰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