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9547671号“淘手游 taoshouyou.com”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778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指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7日对第19547671号“淘手游 taoshouyou.co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作为世界知名的互联网企业,旗下“淘宝网”市场影响力和商业价值极高,“淘宝”、“淘”系列商标由“淘宝网”而来,申请人以“淘宝”为重点的“淘”系列商标体系已构建成熟,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极高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指向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364288号“淘”商标、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第4240190号“淘宝网”商标、第5674295号“淘我喜欢”商标、第10068134号“淘视频”商标、第8467252号“淘书趣”商标、第11751590号“淘应用”商标、第9985597号“淘助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以“淘”为识别核心,含义及指向性无明显区别,尤其与引证商标五至八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误认为是阿里巴巴公司旗下“淘宝”、“淘”系列商标之一,并对其指定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应当认定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与申请人的“淘”、“淘宝”等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从而被裁定无效;四、经查询,被申请人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以手机游戏相关服务为主,其必然对电子商务领域的领导性品牌“淘宝”明确知晓,争议商标显然是将“淘宝”与其经营内容结合注册所得,被申请人主观上具有明显模仿和攀附恶意,并且争议商标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争议商标若投入使用,会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从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引证商标一至八商标档案;
3、争议商标档案;
4、阿里巴巴集团概况;
5、阿里巴巴所获荣誉证明材料;
6、媒体报道;
7、商标的使用情况;
8、部分关联公司情况、淘宝网部分经济数据专项审计报告、调研报告;
9、部分入驻淘宝网的企业及品牌名单;
10、公益活动资料及其他活动资料;
11、申请人及淘宝网所获部分荣誉证明资料;
12、广告宣传图片、部分广告合同、发票;
13、相关行政判决书;
14、被申请人实际经营内容的相关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淘”作为表示选择、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动词,是公有领域常用词汇,不可为一家独占使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来,具有独创性,并未摹仿复制申请人的商标,被申请人诚信守法,有自己独特的品牌规划和发展模式,核心业务为手机游戏交易,与申请人综合性购物网站经营者身份存在较大区别,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备识别来源的作用,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无主观上的恶意,更不存在攀附申请人商誉的情况。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百度汉语“淘”释义;
2、35类上含有“淘”字并存案例;
3、“淘手游”商标使用的实际图样与媒体报道;
4、被申请人所获荣誉、领导视察及报道;
5、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登记簿;
6、2018年我国游戏行业市场规模及发展趋势分析;
7、相关裁定书等。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6日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在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异议裁定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9月7日第1614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权止于2027年5月20日。
二、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由本案申请人在第35类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现均在专用权期限内,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淘手游”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含有显著文字“淘”,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