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Rukrela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8112号“Rukrela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940号

       

      申请人:MISS NONGLAK PHONGPHIACHAN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8112号“Rukrela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103907号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