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165638号“东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767号
申请人:南通东科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隶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5638号“东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896661号“东科技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内容、识别特征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电动刀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4月20日的第1692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电动刀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扳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轴承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玉竹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