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179502号“城隍老庙CHENGHUANGLAOMIAO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736号
申请人:朱新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9502号“城隍老庙CHENGHUANGLAOM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已经注册“城隍老庙”商标,与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相同,故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城隍庙”是供奉道教神灵的庙宇,申请商标虽有“老”字,但并未改变城隍庙的整体含义,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注册和使用有害于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段晓梅
苑雪梅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