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26023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729号
申请人:河南及时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曲仁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02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第4816990号图形商标、第28218328号“方得无忧及图”商标、第18155719号“揽金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等待引证商标一到期一年后再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一至三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3月27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且已经无效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即服务(PaaS)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生物学研究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平面美术设计、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面美术设计、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