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427770号“西山出品 西山公园 营养丰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728号
申请人:深圳市国王牧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27770号“西山出品 西山公园 营养丰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其与第4616287号“西山”商标、第9134989号“西山公馆XI SHAN GONG GUAN”商标、第9747192号“西山森林公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被消费者认可。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1月20日的第1680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4月13日的第1691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均被撤销而无效,故二者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西山”字样,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托儿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该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托儿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托儿所服务外的自助餐厅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托儿所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托儿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