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1347578号“商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050号
申请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47578号“商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27477号“汤商及图”商标、第31033359号“汤商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任何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申请人荣誉、使用宣传销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36类担保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