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67077号“山水SHAN SH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367号
申请人:哈尔滨源瑀鑫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7077号“山水SHAN S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937710号“山水SHANS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36492号“山水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57966号“山水游艇会RIVIERA YACHT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064816号“山水江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767145号“山水渔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789431号“山水 庐驿ru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786516号“山水酿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8544295号“山水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230365号“山水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5352405号“山水研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6762957号“山水190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70568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在整体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咨询、商业策略方面的顾问和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八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山水”,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山水”与引证商标四“山水江湖”、引证商标五“山水渔庄”、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山水”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八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八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