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55951 - 商评字[2020]第0000089368号 - 申请人:郑州市中一美容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95595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368号

       

      申请人:郑州市中一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59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身品牌特色及主营业务精心设计而成,且已经正式投入市场运营活动,其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9304号商标、第12048713号商标、第11068978号商标、第12596347号商标、第25425259号商标、第980588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外观设计、图素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图片截图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三、六图形在整体视觉效果、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广告、会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