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0779562 - 商评字[2020]第0000102441号 - 申请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0779562号“Moda Esport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441号

       

      申请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尔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6月25日对第30779562号“Moda Espor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132585号、第11057621号“VERO MO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商标。“MODA”一词非既有词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被申请人理应知晓,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恶意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争议商标信息;2、“VERO MODA”在全国范围内的店铺列表、专卖店照片;3、申请人在相关杂志上宣传广告;4、广告合同及发票;5、申请人“VERO MODA”在北京举行的发布会照片及部分获奖信息;6、相关部门作出的部分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物、内衣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拉丁字母组合“Moda Esporte”与引证商标一、二拉丁字母组合“VERO MODA”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VERO MODA”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起较紧密联系。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帽、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帽、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