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969511号“warm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308号
申请人:上海奇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69511号“warm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887879号“暖荷arm及图”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