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964720 - 商评字[2020]第0000103011号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沈红真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964720号“華夏興全家”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01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沈红真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寿光齐民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4720号“華夏興全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436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山东寿光齐民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复审商标在2015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进行使用的相关证据材料。山东寿光齐民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沈红真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存疑。请求再次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主要证据如下:
      1、产品销售发票、商品入库单、工业品买卖合同;
      2、含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图片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质证理由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且部分证据与本案无关联,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地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山东寿光齐民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8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02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酒(利口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等商品上。2015年12月1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为山东省寿光市东城工业园永泰路1731号。2018年12月26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别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同时,《商标法》关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予以撤销的立法本意为引导、鼓励商标所有人真实、积极使用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浪费。对于复审商标权利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复审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也能够发挥标识商品不同来源作用情形的,可以认定复审商标权利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销售发票、商品入库单,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产品图片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在酒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鉴于酒(饮料)、酒(利口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已形成基本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