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346381 - 商评字[2020]第0000090392号 - 申请人:长安区众源日用品综合商店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346381号“江湖农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392号

       

      申请人:长安区众源日用品综合商店
      委托代理人:河北弘晟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6381号“江湖农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5174633号“江湖铺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92073号“江湖水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73932号“江湖鲜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079904号“江湖下酒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812485号“江湖小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肉、鱼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江湖”,申请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