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601594号“悦锶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226号
申请人:沈阳蓝悦美和矿泉饮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1594号“悦锶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产品中确实含有锶这种微量元素,不存在消费者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含有“锶”的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锶”是一种人体所需的微量元素,将其作为商标,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所标示的商品中含有该微量元素。本案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并未进行相关限定,若实际使用的复审商品中不含“锶”元素,则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举证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