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757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209号
申请人:林鸿基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莱森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57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3465号图形商标、第3539762号“依丽莱及图”商标、第20202560号“天使慕恩TianshiMu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围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领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