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857070 - 商评字[2020]第0000094207号 - 申请人:山东汉方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857070号“柏艾堂 BAI AI T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207号

       

      申请人:山东汉方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名义:山东汉方纽贝小红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57070号“柏艾堂 BAI AI T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08557号“柏艾堂BOAI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第36530179号“柏艾BO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目前处于驳回复审中,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均不稳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流程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被部分驳回,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申请商标,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使用的“商业审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柏艾堂BAI AI TANG”,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