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802473号“神鲜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218号
申请人:汕头市宝兰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802473号“神鲜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12518306号、第5087862号、第11238797号、第2597523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革保护剂(抛光剂)、洗洁精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其余复审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面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革保护剂(抛光剂)、洗洁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