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858367 - 商评字[2020]第0000089390号 - 申请人:南丰生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858367号“鼎豐生科資本 PIVOTAL

    BIOVENTURE PARTNE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390号

       

      申请人:南丰生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8367号“鼎豐生科資本 PIVOTAL BIOVENTURE PARTN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11856号商标、第3382102号商标、第25319597号商标、第283062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要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由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我局撤销,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该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风险评估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