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836062号“快乐星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109号
申请人:淄博星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36062号“快乐星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35749号“快乐星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35781号“快乐星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72076号“快乐星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54799号“快乐星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34805号“快乐星Kuaile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手提包、皮褥子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伞、手提包、床垫遮盖物、床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快乐星空”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快乐星球”文字,引证商标三、四“快乐星猫”文字,引证商标五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快乐星”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