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350403号“天伦雅乐 TIANLUN YALE
FURNI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202号
申请人:江西木林森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赣州华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50403号“天伦雅乐 TIANLUN YALE FURNI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功能,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13744号“天伦之乐”商标、第18042885号“天尚雅乐”商标、第20285291号“天伦乐”商标、第28413742号“天伦之乐TEAMLEN 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印章商标一、二、三、四)在外观、含义等方面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经过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部分荣誉;纳税证明;部分广告、设计合同;质检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公共关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天伦雅乐TIANLUN YALE FURNITURE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