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13454 - 商评字[2020]第0000090421号 - 申请人:马志俊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513454号“奥豹aob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421号

       

      申请人:马志俊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3454号“奥豹ao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91909号“奥豹ao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3077号“奥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3078号“奥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05623号“奥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63724号“ao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40263号“澳豹Ao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940331号“奥斯豹Ao Si 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衣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六、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六、七核定使用的防水服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奥豹”与引证商标四“奥豹”、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澳豹”、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奥斯豹”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