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247796 - 商评字[2020]第0000094199号 - 申请人:西安昊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47796号“TRABOL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199号

       

      申请人:西安昊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7796号“TRABO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67543号“TRABO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好似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商标尚处在异议中,请求待异议行政程序终结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销合同及资金和货物来往凭据;保密协议、保密制度、财务账目流水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TRABOLD”,两者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