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79379号“INLINE DELT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50号
申请人:富兰克林电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9379号“INLINE DEL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93750号“delta”商标、第1757421号“三角洲 SANJIAOZHOU”商标、第11342576号“DELTAP MEDICAL GAS EQUIPMENT 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30210号“In Line 及图”商标、第34583513号“DELTA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外观、读音、含义上有显著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恳请待其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已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五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为“INLINE DELTA”,其含义与引证商标二文字“三角洲 ”相近,与引证商标一文字“delta”、引证商标四主要认读文字“In Line”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离心泵;空气压缩泵;清洗器具和装置用高压泵;抽吸泵;电泵”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离心泵;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润滑油泵;加热装置用泵”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用于液体的剂量泵(机械)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泵;液压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