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众享福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881831号“众享福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195号

       

      申请人:濮阳市众享福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81831号“众享福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185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并且,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市场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两者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