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554981 - 商评字[2020]第0000089773号 - 申请人:全耐塑料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554981号“THE HYDROGEN COMPAN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773号

       

      申请人:全耐塑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则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4981号“THE HYDROGEN COMP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75909号“HYDRG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非公司名称,也从未作为公司名称使用,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同时,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虽然由文字“HYDRGEN”及图形组成,但其易使消费者认读为“HYDROGEN”。申请商标“THE HYDROGEN COMPANY”与引证商标“HYDROGEN”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电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发电机组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THE HYDROGEN COMPANY”可译为“氢气公司”、“氢公司”,与申请人名义不符,存在实质性差异,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发电机复审商品上,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