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身边学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1882230号“身边学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697号

       

      申请人:金华汇智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82230号“身边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84660号“身边”商标、第13925132号“身边 众人想要的就在你身边 SHENGBIAN”商标、第24900483号“身边”商标、第28110808号“身边小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且,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纳税证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办公室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四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会计、职业介绍所、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混淆。
      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