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ILLU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123202号“ILLUM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772号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3202号“ILLU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11865号“illu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公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70377号“启赋ILLU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引证商标一、二状态的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宣告其无效,无效宣告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LLUMA”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之一“ILLUMA”文字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婴儿尿布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