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42900 - 商评字[2020]第0000089859号 - 申请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742900号“红旗博物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859号

       

      申请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42900号“红旗博物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362163号“红旗及图”商标、第4362166号“红旗及图”商标、第36059841号“红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红旗”系列商标已在多个类别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红旗”二字的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等商品与引标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红旗”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红旗”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纺织品制壁挂、纺织品挂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纺织品制壁挂、纺织品挂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