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786162号“百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139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6162号“百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8574号“百晓Baixiao及图”商标、第4530011号“百晓”商标、第29316539号“百晓商机”商标、第30376297号“百晓药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百晓”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含显著识别文字“百晓”,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网站流量优化、商业企业迁移、绘制账单、账目报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网站流量优化、商业企业迁移、绘制账单、账目报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