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6987899号“山东高速 SDH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96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洪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987899号“山东高速 SDH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737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于2015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
1、被申请人与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无偿使用许可合同、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2、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泉林本色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书、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单据,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青银路青州分公司、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济南高速花园连锁便利店信息,商品销售图片,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百花连锁便利店出具的发票;
3、刊物图片;
4、印刷委托加工合同。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由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10月7日申请注册,2001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印刷品;印刷出版物;文具;画架;色带;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建筑模型;报纸;邮票”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被申请人与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无偿使用许可合同中确定的商标非本案复审商标,且证据2中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泉林本色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书为前者作为买方购买商品的行为,非其出售纸、印刷品等商品给消费者的复审商标使用行为,商品销售图片及视频未明确证据形成时间,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百花连锁便利店出具的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4印刷委托加工合同未附有发票等实际履行证据,且上述合同为被申请人委托他人生产稿纸等商品的行为,非被申请人生产销售上述商品给消费者的商标使用行为。综合考虑上述证据难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形成于指定期间内的刊物图片可证明其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在上述两项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