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052105号“水湄物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404号
申请人:上海昌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052105号“水湄物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设计,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21637号商标、第2754211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与本案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宣传和推广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