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305383号“ALCA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96号
申请人:爱乐康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5383号“AL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62947号“alacare”商标、第4328956号“AllCare”商标、第16899913号“美中宜和医疗amcare Women's and Children's Speciailzed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各引证商标之间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也应被准予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复印件、引证商标一、二撤三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ALCARE”与引证商标二外文“AllCare”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橡皮膏;橡皮膏;医用敷料;外科敷料;医用胶带;医用胶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外科敷料;脱脂棉;能吸附的填塞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