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011980号“石榴公寓 PUNICA CONDO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09号
申请人:西安石榴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1980号“石榴公寓 PUNICA CONDO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31504A号“窠逗 51CONDOCOM 及图”商标、第17694703号“condo”商标、第7980916号“金石榴”商标、第20034209号“石榴集团”商标、第20032975号“石榴股份”商标、第20032898号“石榴置业”商标、第16734492号“石榴金服”商标、第20033042号“石榴地产”商标、第32617841号“石榴集团”商标、第32629909号“石榴控股”商标、第20034150号“石榴控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含义、呼叫以及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七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状态中,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处于评审诉讼状态中,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中,故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七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九在注册审查中已被驳回,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处于评审应诉状态中,引证商标十、十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故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十一效力待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石榴公寓”与引证商标三文字“金石榴”、引证商标七文字“石榴金服”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公寓出租;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不动产经纪”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三、七使用的“保险;银行;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十一是否为有效商标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十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