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6”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936471号“1436”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07号

       

      申请人: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36471号“143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新颖性和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被广大公众所熟知,应受到法律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产品信息、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媒体对申请人品牌的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1436”为纯数字商标,数字在商贸活动中常用来表示历史纪年、企业创立年代等,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显著性。使用在“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