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294645号“IPVALUE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05号
申请人:爱彼价值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4645号“IPVALUE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90269号“ITVa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上有具有巨大差异,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应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IPVALUE”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ITValue”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咨询服务;商业管理和商业经营的咨询服务;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专业商业咨询;商业事务中的商业估价和评估;商业管理规划;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公共关系;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