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293114号“PERMAPROB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763号
申请人:博德雷-吉姆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93114号“PERMAPROB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0104号“per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商标共存协议》(经公证认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PERMAPROBE”文字构成,引证商标由“perma”文字构成,虽然两商标含有相同的字母“perma”,但两商标并不完全相同。而且商标权属于私权,除考虑商标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同时,也应适当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主观意思表示。本案中,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出具了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协议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这种情况下,考虑到两商标不完全相同,商标权利人达成了共存协议,且该协议和两商标共存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局应当予以尊重。故,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