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1740862号“JAVA HOU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406号
申请人:爪哇屋毛里求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40862号“JAVA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52314号“麦吉毕卡索MIC.PICAS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780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62470号“乡姆SHINEM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962679号“麦吉毕卡索MIC.PICAS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057936号“麦吉毕卡索MIC.PICAS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108958号“COOLJA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中虽包含“JAVA”,但“JAVA”并非仅具有“爪哇国”含义。3、申请人已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准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上关于“JAVA”的释义、申请人在其他国家的商标注册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六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JAVA HOUSE”及图形组合构成,其整体已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尚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之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蜂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地域性原则,申请人所举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