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松鼠买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215556号“松鼠买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03号

       

      申请人:北京舟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5556号“松鼠买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30570号“松鼠 AI 及图”商标、第31427776号“松鼠AI教育”商标、第22011726号“松鼠优货”商标、第19548365号“松鼠便利”商标、第36011111号“松鼠驿站”商标、第19173772号“松鼠派”商标、第26220353号“松鼠严选 SONGSHUYANXUAN 及图”商标、第33094466号“松鼠送书”商标、第35769366号“松鼠乐学”商标、第24419377号“松鼠嘉年华 SQUIRREL CARNIVAL SEA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五、七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之间可以共存,根据审查一致原则,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的使用宣传,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五、七状态信息、申请人公司及商标信息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处于商标异议审理中,其效力待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八、九、十都含有文字“松鼠”,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包装设计;技术研究;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数据安全咨询;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八、九、十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八、九、十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八、九、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是否为有效商标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八、九、十相区别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