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573658号“EFFE BI QUA TTRO
Milon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408号
申请人:海格北方(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73658号“EFFE BI QUA TTRO Milo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国际注册第1005234号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被我局注销,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1647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