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847533号“紫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174号
申请人:辽宁紫霞堂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正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7533号“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3951号“紫金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取得注册。申请商标具有区别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品说明书;自媒体使用;相关产品的使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两者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