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851704号“紫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173号
申请人:辽宁紫霞堂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正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51704号“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2323号“紫及图”商标、第7427435、7515485号“紫 紫香舸 purple’s collection及图”商标、第10086945号“紫气堂Zi Qi Tang及图”商标、第10541791号“紫台文化ZITAI CULTURE”商标、第11965294号“紫砚堂 紫”商标、第18220467号“罗兰湖 紫 Blue Lake”商标、第28638056号“紫 紫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取得注册。申请商标具有区别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品说明书;自媒体使用;相关产品的使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