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格建设HAOGECONSTRU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464920号“豪格建设HAOGECONSTRUCTION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004号

       

      申请人:四川豪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64920号“豪格建设HAOGECONSTRU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15206号“格豪及图”商标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雅楠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