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15965号“金平宝 JINPINGB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553号
申请人:深圳圣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浩哲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5965号“金平宝 JINPING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金平宝”及对应拼音“JINPINGBAO”和图形组成,整体含义有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