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0432816号“正业”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3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海南正业中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口汉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慧佳亚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32816号“正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673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5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商标局认为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经销商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主体信息;
2、申请人与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合同及经销商信息;
3、申请人经销商实际使用证据;
4、海南正业中农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5、海南正业中农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经销商视觉使用证据;
6、展会照片;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7、申请人与经销商组织的种植产品观摩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
申请人质证中坚持其申请理由和主张,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策划等服务上,2013年3月21日获准注册。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6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认为,鉴于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6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其复审期间为2015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虽在撤销复审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主体信息、申请人与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合同及经销商信息、经销商实际使用证据、海南正业中农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展会照片、申请人与经销商组织的种植产品观摩会等证据,上述证据中仅能显示申请人及海南正业中农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授权他人在特定区域销售申请人的农药等产品,并可以使用“正业”、“正业科技”、“HNZY及图”商标用于申请人农药等产品在店内的宣传或牌匾,未能体现在广告宣传、广告策划等服务上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证据。故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5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