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茶里四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0998249号“茶里四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704号

       

      申请人:孔如水
      委托代理人:河南曲仁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98249号“茶里四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9296406号“茶香四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果汁冰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茶里四季”, 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