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酷酷的二师兄 BROTHER PIGS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204005号“酷酷的二师兄 BROTHER

    PIGS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016号

       

      申请人:北京伯伦寰宇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04005号“酷酷的二师兄 BROTHER PIGS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4110号“枭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