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734311号“波斯猫Persian Ca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012号
申请人:德清嘉益油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34311号“波斯猫Persian C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性和深刻的内在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8284号“波斯猫BOSIMAO”商标、第1456541号“波斯猫Persian Cat”商标、第8080453号图形商标、第1971191号图形商标、第3419355号“BAI MAO及图”商标、第260374号“白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印象里,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撤三决定书、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查询页面、实际使用情况材料、经销合同、广告宣传合同、产品检测报告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9595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9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波斯猫Persian Cat”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波斯猫Persian Cat”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空气清新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整体尚可区分, 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洗剂;家用漂白剂(脱色剂);香皂;漂白水;香精油;洗手液;洗发液;动物用化妆品;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