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胡記 纯肉烤肠世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126039号“胡記 纯肉烤肠世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957号

       

      申请人:哈尔滨嘉怡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安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6039号“胡記 纯肉烤肠世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56250号“胡记手工”商标、第3689621号“胡記棒棒雞”商标、第6400395号“老胡記”商标、第34187454号“胡记工坊”商标、第34057638号“胡记 烹小鲜PENG XIAO XIAN及图”商标、第28179650号“胡记玖丫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已投入广告宣传和实际使用,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检验报告、门店照片、产品包装照片、宣传页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上述裁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五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胡記 纯肉烤肠世家”及内嵌文字“胡記”的图形部分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文字“胡记手工”、引证商标二文字“胡記棒棒雞”、引证商标三文字“老胡記”、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文字“胡记玖丫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及引证商标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职业介绍所”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职业介绍所;进出口代理;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及引证商标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及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及引证商标六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